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促进科学技术区域创新合作,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战略和本地需求组织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加强专业化管理,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支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