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促进区域间数据共享交换和跨区域数据融合,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

依托向西开放战略通道区位优势,加强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领域的合作交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