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和完善数据领域监管方式,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营造鼓励创新、开放包容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