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据赋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