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使用与燃气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