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燃气。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