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燃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