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淘汰、置换、改造落后、低效产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三)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制造业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

(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五)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七)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八)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