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