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