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领域增汇减排,建立海洋碳汇监测核算体系,探索推进海洋碳汇价值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加强海洋碳汇研究,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攻关和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