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科技、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建立海洋科技成果转化跟踪对接、评价激励和联合服务机制,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支持建设海洋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海洋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等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