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租赁住房登记备案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租赁住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