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体系,统筹协调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租赁住房流动人口、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