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出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周转房适用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