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出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周转房适用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