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