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河道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上下游联调联排工作机制,统筹蓄与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间的关系,科学管理水库泄洪和河道行洪,不断提升洪水防御应对能力。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