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修缮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并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