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治安管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建立健全海岸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把海岸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范围,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维护海岸治安秩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