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海岸,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海岸带)中,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部分。

本条例所称出海船舶,是指在本省管辖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持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件的交通运输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乡镇船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