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修造经营者未建立船舶修造档案,或者在接受检查时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修造经营者擅自建造、改造、拆解乡镇船舶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