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出海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定位装置或者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依法登记的交通运输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应当标明船名船号。用于海洋渔业生产辅助和服务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并授予船舶识别牌号的存量机动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应当标明船舶识别牌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