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舶所有人)负责制,船长(船舶所有人)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船长(船舶所有人)应当加强出海船舶治安防范,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