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热线平台及数据成果,积极探索建立未诉先办机制,主动对接企业和群众需求,开展源头治理,采取下列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一)分析诉求办理情况,改进工作薄弱环节;
(二)专题研究诉求人集中反映、反复提出的诉求,制定措施予以解决;
(三)研判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要时段和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四)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