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诉求,应当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接到报请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诉求解决。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