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运营环境,将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支持经营寄递业务的企业健全规章制度、改善服务质量、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寄递服务。

市人民政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完善县级快递物流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优化提升乡镇寄递服务场所,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设维护基层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本辖区基层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发挥代收代发职责,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寄递服务。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