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快递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