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申诉,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