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使用智能快件箱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应当通过短信、APP通知等可追溯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保管期限、联系渠道等相关信息,并保留告知记录。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