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