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棚户区安全管理,建立棚户区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制定棚户区联合安全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整改或者管控;对棚户区居民、经营户开展消防、涉电、涉水、涉燃气等方面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技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