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县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活服务类、商业服务类、商务服务类和文化娱乐类经营性商户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一期一档培训档案。经营性商户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

前款规定的培训与考核均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