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