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建设。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位置以及规模,应当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环境条件、人口结构和体育健身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相关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