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投入保障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