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度的;(二)未配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的;(三)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立警示标识、未及时进行维护的;(四)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超出使用年限不及时组织报废拆除并更换的。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