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拆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