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器材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质检合格证明等相关数据信息向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