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二)对盗窃、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不依法查处;(三)对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四)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