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对盗窃、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不依法查处;
(三)对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