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