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其所有、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抢修故障、处理因遭受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故障、事故停电造成的损失。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电力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或者阻碍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消除隐患以及故障抢修和事故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