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建设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等相关信息。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实时更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监管数据、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等功能,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