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