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部分工程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全部设计业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勘察、设计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