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经营者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给予财物,包括报销各种费用,免费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提供旅游度假、设备设施、房屋装修、住房使用权、转让或者代持股权等利益的行为。
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