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