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