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为未经定点或者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存储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