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厂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畜禽屠宰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