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考核。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